|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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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6265号 原告: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冲,总经理。 被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伟明。 原告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2020年4月17日,原告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不予催缴。 审判员徐丹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嘉诚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