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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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越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柘城新村利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4民初5389号 原告:柘城新村利民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职务:院长。 被告:河南越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越升电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艳勇,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越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 负责人:时晓岭,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龙、代星光(实习),河南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新村利民医院诉被告河南越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越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柘城新村利民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柘城新村利民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路敏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高慧芬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