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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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大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辽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辽宁大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编制费15万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大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负担3290元,原告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至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崇宁支行、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27-2027)交纳上诉费34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