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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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兴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兴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59282.69元; 二、被告辽宁兴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被告辽宁兴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