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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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并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给付利息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20元,由原告***负担3888元,被告***负担24832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