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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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湖南省芷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赵之兰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赵之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履行给付人民币1,023,183.38元、案件受理费7415元及逾期债务利息。 三、驳回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关于追加赵之兰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