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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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因反水造成的房屋损失17433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太平物业西安分公司、太平物业公司承担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80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太平物业西安分公司、太平物业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太平物业西安分公司、太平物业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