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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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6民初862号 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宇(系公司职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少川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邢雪影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