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8855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62.56元;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至被告偿还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9.2%计付); 四、被告***向原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885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2日至被告偿还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五、被告***向原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