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君悦广场一期1009、1010、1075、1101商业用房2014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及地下-1177、-1183、-1189、-1247、-1248、-1056、-1062、-1131、-1064、-1067、-1099、-1001、-1101商业用房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合计558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938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