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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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669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的违约金19242.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被告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