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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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2170.55元,利息51940.85元(暂计至2019年11月14日,包含罚息、复利,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9元,保全费3249元,均由被告***、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