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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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田林县大平兰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田林县大平兰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00539元。 二、被告广西田林县大平兰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1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广西田林县大平兰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