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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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区奔顺家具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区奔顺家具经营部(经营者***)货款309380元及利息(以3093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42元,由被告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