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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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20879.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879.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32元,减半收取计74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