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872.07元、利息2146.33元,并支付以本金19872.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