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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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809745.05元整。 二、驳回原告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1306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062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6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