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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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与***在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20000元(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为5000元,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8日为15000元)及水电卫生费8590元; 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承租房屋,并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 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其将承租房屋归还给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之日止,按每月15000元计算); 五、***向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缴纳的50000元履约保证金归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所有; 六、驳回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南昌市百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57元,由***负担4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