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 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初2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住***。 负责人:郭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余东,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庭,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告: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告: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英属)大开曼群岛KY1-1104阿格兰大楼309邮箱。 法定代表人:杨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与被告江苏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晓珺 审判员黄宝生 审判员邓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赵灿灿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