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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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 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初4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住***。 负责人:郭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余东,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耀庭,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告: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告: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 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与被告江苏金太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州金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蔡胜友 审判员黄宝生 审判员邓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夏心怡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