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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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 扬州华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华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51780元,扬州华纺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华纺?蜀冈锦宸第X幢X单元X号房屋产权登记; 二、驳回原告扬州华纺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原告扬州华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反诉被告扬州华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交,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