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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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初693号 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振礼,总经理。 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董事长。 管理人: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崔军 审判员王新 审判员苏美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尘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