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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涉案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那滋味》;

二、被告广西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好歌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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