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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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付给原告***221822.5元。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付给被告胡书臣11340.9元。 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由被告胡书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