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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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费99382.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返还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架杆1857米、扣件832个、山形卡1300个、丝杠40个、套头352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完毕; 三、被告***、***支付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6日至租赁设备返还之日的租赁费(按照架杆每米0.007元/天,扣件每个0.004元/天,丝杠天每根0.006元/天,工字钢每天0.10元/天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被告***、***负担2285元,由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1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1014元,由原告潍坊鑫宏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