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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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4.00元,减半收取3187.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