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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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混凝土存在质量缺陷进行工程加固造成的工程损失共计758111.13元、延期交房损失360000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1143111.13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被告徐州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