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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4036号

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怀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业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宏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庭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玲

人民陪审员张士梅

人民陪审员刘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文虹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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