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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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奥森经贸有限公司 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奥森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57875.3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757875.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潍坊奥森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