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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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 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39万元,借款利息及罚息429489.09元(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39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对被告安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47号升华大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453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8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负担10000元,被告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880元。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帐号:10×××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