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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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给付原告本溪同盛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5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8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