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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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罚息(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11月27日利罚息合计7435.64元;2018年11月27日以后的利罚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日万分之5.3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