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为:原审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19元,合计6569元,由原审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上诉人***负担5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