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萍乡市城南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萍乡市城南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1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开户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萍乡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0×××7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