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华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萍乡市中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建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