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346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分段计算:第一部分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11468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535.52元,减半收取计2267.76元,由原告***负担525.67元,被告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535.5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