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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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盛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润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5959.16元;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盛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新余市润泽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225959.16元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新余市嘉宇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沿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08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盛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嘉宇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沿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