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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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依正塑料中空板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依正塑料中空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武,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余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依正塑料中空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吉林省依正塑料中空板有限公司同意放弃7,477.88元,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将执行回款60,478.90元汇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该笔款项给付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农业银行帐户,执行费908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完毕,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