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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
安徽森普新型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森普新型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7910元;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号:1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

二、驳回原告安徽森普新型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安徽森普新型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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