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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广西鑫达盛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桂林金穗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本金7705639.22元为普通债权。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