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亳州供电公司 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 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91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9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44元,由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