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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川20执27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和(2019)川20执27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先行扣划乐至县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3×××04账户和乐至县巨洋大饭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23×××77账户内金额后,解除对乐至县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3×××04账户和乐至县巨洋大饭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23×××77账户的冻结; 二、除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巨洋威尼斯酒店1层至17层每层1号的建筑物和本院(2019)川20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巨洋·威尼斯水城商业用房16套对应的土地部分不予撤销外,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川20执27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余不动产部分的查封内容; 三、解除对乐国用(2015)第4725号、乐国用(2015)第4726号、乐国用(2015)第4727号不动产的查封; 四、除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巨洋威尼斯酒店1层至17层每层1号的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部分(具体以职能部门分户对应的土地部分为准)不予解除查封外,解除川(2018)乐至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其余土地部分的查封; 五、除本院(2019)川20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的巨洋·威尼斯水城商业用房16套对应的土地部分(具体以职能部门分户对应的土地部分为准)不予解除查封外,解除对(2018)乐至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其余土地部分的查封。 六、驳回乐至县巨洋大饭店投资有限公司、乐至县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