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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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260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