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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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汾县佳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营运损失57783.66元及2500元的拖车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217元,被告襄汾县佳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