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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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碧湖营业部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8,484.6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130.72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原告***承担237元,被告***承担955元,被告***承担409元(该款原告已支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费用系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