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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1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7282.37元,核减已支付的27815.5元,再赔偿原告(反诉被告)***49466.87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求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94元、反诉费247.69元,共2510.63元,由原告负担510.63元,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