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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利川市腾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鄂Q×××××车辆一辆; 二、以218857元限额查封被申请人熊华名下位于利川市门面房屋两套;如若不足,查封被申请人熊华名下位于利川市门面房屋两套;冻结被申请人熊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利川北门支行xx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新安支行xx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利川市支行62×××72账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新闻路支行xx的存款; 三、以218857元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生在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川市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如若不足,冻结王春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凉务营业所62×××66账户的存款; 四、以218857元限额冻结被申请人熊友娣在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川市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如若不足,冻结被申请人熊友娣在中国建设银行利川北门支行xx账户的存款; 五、以218857元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杨英辉在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川市办事处账号为00×××40中的住房公积金;如若不足,冻结被申请人杨英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利川利北路支行62×××19账户的工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天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