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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河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装修修复费、评估费损失共计18393.4元;

二、被告香河幸福基业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装修修复费、评估费损失共计36786.8元;

三、第三人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评估费损失共计36786.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原告***负担2222元,被告***负担420元,被告香河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40元,第三人香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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