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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金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工程款3,636,112.61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934元(缓交至执行中),由上诉人***负担71,982元,由上诉人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金欧分公司负担27,952元。 上诉人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金欧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934元,应交6041元,由上诉人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金欧分公司负担。余款893元,返还上诉人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金欧分公司。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3,073元,由上诉人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新长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城金欧分公司负担26,013元,由上诉人***负担67,0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