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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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咸宁伟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荆门市君正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咸宁伟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4685.50元; 二、被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咸宁伟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119元; 三、驳回原告咸宁伟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咸宁伟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64元,被告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1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






